深圳某大型会所涉嫌组织卖淫一案,因涉及保护伞问题,经市公安局指定,由某区公安分局跨区侦办。本案系有组织、有规模的组织卖淫案,且有涉黑背景,涉案人数重多,组织卖淫的人数极可能达到刑法规定的组织卖淫罪“情况严重”的情形,也即主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本案当事人G某系会所的“妈咪助理”,即使认定为从犯,其量刑也可能在五年以上,王潇、邓锐、蔡思亮律师组成律师团,参与了本案的办理。
基本案情
深圳某大型会所涉嫌组织卖淫一案,因涉及保护伞问题,经市公安局指定,由某区公安分局跨区侦办。本案系有组织、有规模的组织卖淫案,且有涉黑背景,涉案人数重多,组织卖淫的人数极可能达到刑法规定的组织卖淫罪“情况严重”的情形,也即主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本案当事人G某系会所的“妈咪助理”,即使认定为从犯,其量刑也可能在五年以上,王潇、邓锐、蔡思亮律师组成律师团,参与了本案的办理。
办案经过
团队律师会见G某了解案情时,得知本案组织卖淫的事实基本属实,而G某在组织中的职位系“妈咪助理”还是“妈咪”,可能是存在争议的,可能会影响到后续的量刑。而“妈咪”等职位应当定性为组织卖淫罪还是协助组织卖淫罪,在法律适用上也是存在争议的。
侦查机关随后以G某涉嫌组织卖淫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律师团队查阅卷宗,并分工合作,对案件中的主要指控事实以及与当事人G某相关的犯罪事实的证据进行分析梳理。随后发现了G某系“妈咪助理”的证据,而且关于G某涉案金额以及卖淫的人数、次数的证据不足,如果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责任,就很难认定其属于“情节严重”的量刑标准,则其量刑有可能在五年以下。
团队律师随后多次与承办检察官交换意见,表示G某愿意认罪认罚,认为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认定,G某等从事辅助性工作的“妈咪”等人应当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而非“组织卖淫罪”,而且G某应系“妈咪助理”,在协助组织卖淫中也属于作用地位较低的从犯。团队律师同时提交的书面的意见,检察官表示对辩护人的意见会认真考虑。
案件结果
最终检察官采纳了辩护人关于G 某定罪以及量刑的意见,最终对G某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并认定G某的罪名为协助组织卖淫,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于是G某在满一年羁押期后就被法院取保候审。
X某因龙华某涉黑案件被刑事拘留,接受家属委托后,蔡思亮律师前往深圳市某看守所会见,会见受阻。后了解到,本案因为案情重大,涉案人员较多,罪名比较敏感,同案其他嫌疑人的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都未被许可。
办案经过
会见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最为关键的工作之一,特别是当案件还处理侦查阶段,律师还无法获得案件材料,会见是必不可少了解案情的手段。因此,想要了解具体案情以及获得辩护工作的有效进展,解决会见受阻的问题成为本案的重点和难点。
第一天,辩护人依法提交会见手续,看守所回应系公安机关在提审,无法安排律师会见,一直到看守所下班,“提审”都尚未结束;
第二天,辩护人再次提交会见手续,看守所回应无法会见,此时辩护人提出严正交涉,并向驻所检察官反映无法会见的问题,同时向看守所提出《要求看守所依法安排律师会见的函》作为书面申请,要求看守所按照法律规定,在四十八小时内必须安排会见,不能以公安机关的提审为由不予为排,并且申请的时间从第一天辩护人提交会见手续始计算;
第三天,辩护人同样向看守所提交会见手续,期间有同案的律师也被不予安排,辩护人再次与看守所领导交涉,要求依法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期限已到,随后看守所准许了会见申请,辩护人得以顺利会见。
会见后,辩护了解到当事人X某不具有罪犯行为,也未参与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中,X某不构成涉黑犯罪,也不构成其他犯罪,并建议其如实解释清楚自己与其他涉案嫌疑人的关系,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在拘留期满后其可能被不予批准逮捕。
案件结果
蔡思亮律师在解决会见受阻问题上,与看守所的沟通有理有节,善于坚持,最终在本案的会见情况上取得突破,并将维权的过程告知了本案的同行律师,获得了同行律师的认可。
随后辩护人也安抚家属,认为X某可能不构成犯罪,耐心等待拘留期满后的处理结果。家属得知情况后,大大舒缓了此前的紧张情绪,听取律师的建议耐心等待。拘留期满后,团队律师致电家属告知,X某被不批准逮捕,已经取保回到家中。
广东某地级市C某、H某、W某三人因与当地某富商发生经济纠纷,被对方控告,侦查机关对三人采取了强制措施。侦查机关以C某、H某构成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三罪,W某构成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两罪,对三人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由于本案背景特殊,且有中央扫黑除恶督导小组督办,律所非常重视,组成律师团积极介入,其中蔡思亮律师担任H某辩护人,王潇律师担任W某辩护人。
辩护人经会见、分析案卷后,认为本案系一个错案。从案发原因看,本案存在恶意控告的因素,有其“特殊背景”,可以看出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时明显的拼凑痕迹;从罪名上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以及客观行为不符合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利转贷罪任何一个罪名,本案应做无罪辩护。
在确定辩护思路后,团队律师分工合作,分别对本案涉嫌的三个罪名就事实认定、证据分析、法律适用等方面研判,起草辩护意见,随后汇总成一稿关于对三人三罪不起诉的辩护意见,向检察院提交,充分体现了团队协作的优势。
经书面及电话与承办检察官交换意见后,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确实存在诸多问题,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最后顶住压力,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决定对C某、H某、W某三人涉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罪作出不起诉决定。
基本案情
惠州市L某在某股票配资平台的代理商公司工作,任股票讲师,全案共十余名被告人,上至老板、股东,下至业务员、客服,均被惠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其起诉。本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按照诈骗罪的的法定刑,主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L某希望能获得轻判,委托了蔡思亮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办案经过
律师团队介入后,认为本案不构成诈骗罪。与本案类似的股票推介、配资等业务,没有特别的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本案行为人不存在以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诈骗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与检察官沟通本案不构成诈骗罪,检察官不认可,认定本案的讲师使用了“反向喊单”、客服人员假装“托”等诈骗方法,非法占有目的明显。
在开庭前辩护人给L某做了详细的庭前辅导工作,L某同意本案做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在罪名定性上,L某只同意承认非法经营罪;在具体事实上,L某要体现其与其他讲师在涉案金额上的不同,其通过股票从业资格考试,具有荐股的能力,在专业上也应与其他讲师进行区分。
在开庭审理时,蔡思亮律师通过庭审的发问和质证,让法庭充分了解到L某在本案中的涉案金额轻微,且具有一定的专业荐股能力。在辩论环节,辩护人坚持本案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同时认为本案也未达到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当庭发表了无罪的辩护意见。出庭公诉人最终当庭就转变了态度,认为本案“也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虽然没有采纳关于L某无罪的辩护意见,但采纳了辩护人本案不构成诈骗罪的观点,全案认定为非法经营罪。L某被认定为从犯,其犯罪地位比起诉书中的指控略有下降,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L某服判,表示超出了之前的预期,对结果满意,未提出上诉。
基本案情
深圳市某P2P平台暴雷,成交金额300多亿,未兑付本金十几亿,在深圳属于社会影响重大案件。当事人为本案第三顺位被告人,案发前任风控部总监、副总经理,暂时兼任总经理。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当事人犯集资诈骗罪,从指控的事实来看,对于当事人非常不利,且本案卷宗繁多,纸质案卷300余册以及大量的电子数据、银行流水等。律所成立律师团为本案辩护,蔡思亮、王潇律师参与了本案的辩护工作。
辩护人分析证据,认为当事人的虽然在公司任职高管,但任职时间短,任职时公司已经即将暴雷,且其主要负责风控工作,对于本案吸收存款并未起到积极的帮助作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对于资金的流向和用途并不知情。因此本案指控当事人集资诈骗罪系法律适用错误,其行为最多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只是从犯。
辩护人一审庭审发表了上述辩护意见,在庭后与法官再次交换意见,未能与法官达成一致意见。团队律师经讨论认为,若本案要改变定性,仅分析第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还选不够,需要从全案出发,对全案进行综合的分析研判,如果第一被告人能改变定性,作为从犯的第三被告人,其量刑也会大幅度降低。于是团队律师经过协作,完成了四万余字的《案件分析报告》,从全案的角度,对本案的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争议、各个被告人的犯罪作用地位等各个方面提出本案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辩护意见,再次与承办法官交换意见,承办法官表示会认真阅读辩护人的意见。
不久之后,法院宣判,认为起诉书指控部分被告人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证据不足,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仅能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至此,全案改变定性,当事人仅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宣判后当事人服判,未提出上诉,但检察院不服,对本案提起抗诉,本案仍然处在二审审理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