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女士与苏先生婚后20年婚姻关系破裂,面对财产分割问题时马女士发现苏先生早已做好准备,房产和商铺已转移,多年的辛劳付出留给马女士的难道终究是一场空吗?且看本案如何破解。
马女士与苏先生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育有苏某财和苏某富两个孩子,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全款买下了面积为138平方的房屋一套,并购置商铺一套,另有其它若干财产。
结婚初期感情尚可,但苏先生大男子主义极强,凡事马女士都要服从苏先生的安排,稍有不从苏先生就会施以拳脚。马女士为了两个孩子一忍再忍,但苏先生变本加厉,近年来不仅家暴升级,还屡有出轨行为,2020年马女士来委托本代理人起诉离婚。
本代理人接手此案后第一时间去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但令人惊讶的是此房产已经在不久前由苏先生以远远低于市场价的交易价格过户给了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满19岁的大儿子苏某财。有人会问了:把房子过户给自己的儿子也不是别人,反正都是自家人啊,是的,当时连立案庭的法官也是这么说的。但是各位有没有想过苏先生此行为的性质已经变了,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子过户给自己的儿子,这就意味着此房屋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意味着马女士分不到一分钱。另外,此行为是在夫妻二人分居期间,交易价格也是远远低于市场价,苏先生的目的已经很明显,就是要转移财产。
再来看看商铺情况,本代理人拿着律所的调查申请书到开发商处申请调取商铺的产权情况时开发商予以拒绝,并且代理人得知,商铺所有权证书上的所有权人不是苏先生,而是苏先生的妹夫,看样子,苏先生为了离婚是做足了所有的准备。
案件办理至此,乍一看苏先生和马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任何共同财产,也就是说马女士想离婚就得不到任何财产。此时,本代理人迅速整理思路后得出,这已经不是简单的离婚纠纷,此案接下来需要做的是,第一,确认苏先生和其儿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第二,解除婚姻关系,并查明商铺出资问题;这样一个离婚纠纷案件就拆分为二个民事诉讼。
话说代理人在查询商铺信息时在开发商处发现了一个细节,就是此商铺的物业费用全部是由苏先生缴纳并签字的。后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调查事项为买卖此商铺所签订的原始合同,不出意料法院调查的结果为商铺的原始合同是苏先生和开发商签订的,并且有转帐记录,再加上苏先生每月缴纳物业费的签字,这就意味着此商铺的实际所有权人是苏先生。
这样一来,代理人首先诉买卖合同无效,其次诉解除婚姻关系,商铺分割及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在确认合同无效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虽然苏先生百般抵赖,一会说当时买卖房屋时所出的购房款是借其妹妹和家人的,但拿不出充分有力的证据。一会又说马女士出轨在先,可还是拿不出实质性的证据。
最终,此案由法院认定苏先生在明知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仍以低价转让房屋,损害了作为房屋共有人马女士的利益,苏先生和其子的的行为明显存在恶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三十一条法律之规定支持马女的诉讼请求,确认苏先先和其子苏某财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无效。
后续的离婚诉讼在代理人拿出商铺原始合同及转帐记录后,苏先生也就无话可说了,后在法院的调解下苏先生将商铺价值一半的价款分给了马女士。
此案件由最初接手到最后还算取得不错的效果,代理人感触颇多,在上述马女士和苏先生的离婚诉讼中其实苏先生在外仍有大量投资款及一定数额的存款,但是苦于马女士对于苏先生是在哪里投资及把钱存到了谁的银行卡内一无所知。在婚姻关系中,大多数情况下女士是弱者和受害者,所以奉劝广大女性朋友,在平时婚姻生活中,留一点点心,过得好那自然是最好的,但是万一有需要维护我们权益的时候,最起码我们需要掌握一些基础证据和线索,这样才能最大化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2021年10月5日
深圳